我市开展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行为专项检查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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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《放射诊疗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,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行为,根据《山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》要求,5月份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对我市相关放射诊疗单位进行了专项检查。 莱芜市人民医院是我市唯一一家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的医疗单位,检查结果显示,该单位核医学诊疗项目的开展、使用的放射性同位素种类和数量均在批准范围内;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和健康监护符合法律、法规要求;核医学工作场所各功能区分布基本合理,符合工作流程;放射同位素的注射、储存场所的防护设备与设施完善,操作规范;放射性废物按规定标准要求进行了处理。 针对ECT工作场所出入口未设置工作指示灯;放射性废物未按照放射性同位素类别、半衰期的长短进行收集;对核医学诊疗患者及其家属辐射危害告知及指导针对性不强等问题,市所执法人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,责令限期整改。下一步,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将继续加大对核医学诊疗的监督检查力度,对上述问题进行追踪复查,确保全部整改到位,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健康与安全。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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